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號、第二一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合計新台幣四萬元,均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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