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魏隆城
魏福輝 被告 易大 為被告 張阿 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七行關於「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債權額比例:全部,設定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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