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調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視為聲請調解),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通行土地路線之面積
乘土地之公告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徵收1
千元;1百萬元以上,未滿5百萬元者,徵收2千元;5百萬元以上
,未滿1千萬元者,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非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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