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66號聲請人 林村羽 失蹤人 林金文 失蹤前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林金文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有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林金文於民國73年5月1日因身病回福建而失蹤,且依戶籍資料之記載,林金文於該時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參,足認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