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40號原告 朱意華 (原名: 朱特儀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
張祐豪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怡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12日所為102年度交字第240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新北裁催字第裁41-C00000000號」之記載,其中之一應更正為「新北裁催字第裁41-C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9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