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告 黃育憲 上列被告黃育憲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61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毛彥程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