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大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大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李大衛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期│判決│期│├───┼──┼───┼────┼──────┼───┼──┼───┤│酒後駕│有期│101年│10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同前│102年││車公共│徒刑│9月19│偵字第│102年度交上│5月2││5月2││危險│7月│日│25818號│易字第217號│日││日│├───┼──┼───┼────┼──────┼───┼──┼───┤│酒後駕│有期│102年│102年度│本院102年度│102年│同前│102年││車公共│徒刑│4月30│偵字第│交易字第824│8月29││9月23││危險│8月│日│12227號│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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