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秉華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 律師(法扶律師)
林俊宏 律師(法扶律師) 陳曉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秉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秉華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7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0年1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全案、相關事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犯殺人罪,經原審判處死刑,本院現仍在審理中,且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已足認被告於本案亦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2月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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