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志雄
林張洧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 王秉華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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