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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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芯鳳 被上訴人 吳依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70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