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南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吳南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