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元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元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江元圳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偽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所處褫奪公權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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