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晟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美
相 對 人 活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
立之合約第6條約定:「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由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合約1件在卷可
稽,足認兩造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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