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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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6號聲請人 曾媛娡 (即 劉譜清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與 江曾愛子 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
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21號確認所有權存在再審之訴裁定於民
國107年10月11日宣示,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就該確定裁定,遲至109年6月2日始為聲請再審(收狀章見本院卷第3頁),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且就其所提新事證一、二,復未表明再審之理由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