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順斌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被告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為林順斌,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