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9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一、壹仟-股票號1364、4232號之正確股票字號。
二、壹股-股票字號UE開頭2張之正確股票字號。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