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