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