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4號債權人 洪郁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康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民國108年9月24日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利息
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借款日民國108年9月24日不相符),請區分二筆借款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訖日、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