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號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2492││09月17日│││││元││起│││├──┼───┼─────┼──────┼──────┼───────┤│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2003││09月17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