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培榕
林祐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祐舟張素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1,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4.45㎡×公告現值22,000元/㎡)+建物課稅現值143,100元=2,2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吳芝瑛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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