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391號
108年度簡字第1392號108年度簡字第1886號108年度簡字第18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緯選任辯護人張清凱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1391、1392、1886、188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張清凱律師(法扶)」,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張清凱律師(法扶)」,惟此一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補充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