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陳明珠 原告與被告 孫秀足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陸拾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