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 彭昭榮

許雅柔

一、債務人彭昭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彭昭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雅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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