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債權人 林勝雄

監護人 林靜梅

上列債權人林勝雄因與債務人 邱永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勝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林勝雄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永溪(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請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