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蔡泓峪

被告 鍾景安

志鴻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梓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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