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蔡泓峪
被告 鍾景安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梓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