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笵帝加思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笵帝加思企業有限公司、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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