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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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丁○○乙○○被告丙○○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代理人 黃仕旻 上開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七一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判處被告丙○○不受理,然因原告提出移轉有管轄權之民事庭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本裁定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