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87號
抗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恩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22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2287號裁定,業於114年7月14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各1份在卷可憑,然抗告人遲至114年7月25日始提出抗告,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5日新北檢 永丑 114執抗17字第1149093742號函上本院收狀戳1枚附卷可稽,是本件抗告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