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88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王冠博 (原名: 王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陸萬肆仟 陸佰 陸拾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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