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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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0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梁懷德 被告 彭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中國信託信福貸約定書(下稱系爭①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②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第3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伊借款兩筆,約定分別如下:㈠於民國105年8月23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1萬元(下稱系爭①借款),並簽訂系爭①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8月23日起至108年8月23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利息按年利率19.06%固定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於105年4月15日借款90萬元(下稱系爭②借款),並簽訂系爭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4月15日起至11
2年4月15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年利率1.68%固定計息,自第4個月起按定期利率指數1.23%加年利率11.99%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就系爭①借款繳納利息至106年3月2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欠9萬3,159元;就系爭②借款繳納利息至106年3月15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當時借款利率合計為年利率13.06%),迄今尚欠81萬3,511元。依系爭①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及系爭②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約定,系爭①、②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系爭①、②約定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之請求無爭執,然因伊公司經營困難,請原告寬限期限予以延期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福貸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系爭①、②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6頁、第28至3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就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僅表示目前資力不足以清償,請求協商寬延清償期等語,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申貸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原告依系爭①、②約定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算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小額信貸│93,159元│93,159元│19.06│自民國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813,511元│813,511元│13.06│自民國10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906,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