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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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8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業經列為陸軍第2100梯次常備兵徵集,原應於民國99年9月30日上午9時10分,至苗栗縣竹南鎮公所集合後,再前往新竹關西後備903旅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99年8月下旬某日,搬離原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住處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苗栗縣政府於99年8月27日所發之苗栗縣九十九年第A2100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無法送達,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
四、附紀事項:本案被告甲○○雖曾犯詐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於97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因其另犯有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2月10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裁定,減刑為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8月29日入監,顯然上開易刑僅是部分執行完畢;況被告甲○○於96年間另犯有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將來如有罪判刑確定後,尚須與前案另定應執行刑,故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甲○○成立累犯,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