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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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8號原告 李函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鄭政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