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115號原告 徐韻如 被告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