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34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一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午八時五十三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