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投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洪金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0月30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0700204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金美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21日17時45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段○○○巷○○弄。
(三)行為:以爆竹扔向被害人 林茂堆 家門前及車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林茂堆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監視器畫面擷取相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
款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本院審酌被移送人
前於107年間亦因投擲鞭炮之行為,經本院以107年度投秩
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此有其前案紀錄表
及本院107年度投秩字第10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參,竟再為
本件扔擲爆竹之行為,並兼衡其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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