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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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被 告 鄭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惠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經本院命其補正。該項
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