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涂育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欣怡 住臺北市○○區○○路1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