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聲請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至5、6至8、9至10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5月、10月、6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年9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5月23日│102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3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判決確│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5月24日│102年6月10日│102年7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852號│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判決││││││├───┼───────────┼───────────┼───────────┤││判決確│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2月10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7月18日│102年7月19日│102年8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3年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決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3年3月18日│││定日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下│下││犯罪日期│102年8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空│空││事實審││││││├───┼───────────┤││││判決│103年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白│白││判決││││││├───┼───────────┤││││判決確│103年3月1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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