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更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張長葆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被告 黃淑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動產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7,1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94111,000元10000分之87283,916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57115,000元10000分之9642,849,102元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115,000元10000分之96422,172元房屋課稅現值4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之3)133,300元全部133,300元5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158,700元全部158,700元價額合計3,447,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