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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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清算人劉 昱德
姚智中 江沛 其上列聲請人因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聯安冷凍食品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人就任後,經檢視近期資產負債表,發現公司前負責人與公司間存在鉅額關係人交易,已占公司總資產額37.985%,全體清算人認定該筆關係人交易之真實性可能存在重大不實,現已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提起告訴,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82號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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