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盛陽選任辯護人葉建廷律師
姜懿庭律師被告 謝宜恬 選任辯護人 楊代華 律師
高瑞瑤 律師 謝亞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832號、第16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盛陽為告訴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之前總經理,並為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技公司)、博恩能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恩能公司)之大股東;被告謝宜恬曾為告訴人公司員工,於民國100年間離職,而在生技公司之關係企業聯邦應用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任職。詎被告曾盛陽與謝宜恬(下稱被告2人)竟共同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謝宜恬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身分,在網際網路上登載如附表所示文章、文字,指摘或傳述告訴人公司、告訴人 曾盛麟 (下稱告訴人2人)為了節省成本更改產品康貝兒配方等足以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2人告訴被告2人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已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告訴代理人 蔡榮澤 律師 代伊 等於111年7月19日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5號卷第189至第190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表:(以下內容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32
號、第16833號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行為時間網路身分/標題名稱/網頁名稱內容要旨侵害法益1民國105年11月25日晚間11時59分許及105年11月26日0時28分「父親於葡萄王公司任職之子女」/#靠北傳直銷937/Facebook社群網站「靠北傳直銷社群」(康貝兒)自從老董事長走了,一切都不一樣了,公司(即告訴人公司)為了節省成本,講求效果,把公司最熱銷的乳酸菌產品改了配方,而且最主要的菌株居然是國際衛生組織(WHO)不建議用在食品的(腸球菌)菌種侵害告訴人2人之名譽。2105年11月28日凌晨0時35分「母親為直銷商之博士班學生」/#靠北傳直銷963/Facebook社群網站「靠北傳直銷社群」散布影片「你還在花大錢和豬搶食嗎?」、「這是我(豬)的」、「不要!跟我(豬)搶」將康貝兒等同於豬食,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名譽。3105年12月13日「人母」/「太可惡!實驗證明直銷益生菌有抗藥性」/小格子媽咪的部落格「小格子媽是覺得生產廠商必須要有道德,如果生產有問題的商品真是太可惡了!!!」指摘告訴人公司欠缺商業道德、「可惡」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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