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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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人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0日晚上7時許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53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0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