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潔茹
籍設基隆市○○區○○里○○路00號(基隆○○○○○○○○仁愛辦公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85號、第38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潔茹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惟被告於110年11月5日偵訊時供述:「(對於妳上開行為可能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是否認罪?)我知道我錯了,是我不對」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85號卷第47頁】,亦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111年1月21日準備程序時陳述:「依被告偵查所述,坦承犯行,本案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1號卷第49頁】,並有林潔茹帳戶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含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開戶e化案件-輸出表單彙總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 李明儒 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李明儒提供7-ELEVEN繳款證明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李明儒)、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910號卷,第57至67頁、第69頁、第75至88頁、第71頁、第73頁、第93至99頁】及 劉佩榕 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劉佩榕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擷圖、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月8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1512號函及其附件:林潔茹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戶名林潔茹、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劉佩榕)、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潔茹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劉佩榕)、林潔茹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第3類、第2類極重度)【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9號卷,第19至21頁、第23至31頁、第37至41頁、第65至89頁、第105頁、第181頁】、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