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9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5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罰金部分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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