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9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3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因減刑後而有不滿1日之時間,不算(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可資參考)。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