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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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聲請人 李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李玉雲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阿番 所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96年度禁字第42號裁定宣告李阿番為禁治產人後,聲請人李玉雲復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字第54號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阿番之監護人確定。緣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31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向羅東鎮農會抵押貸款,目前借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730萬元,另於101年7月24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向羅東鎮農會抵押貸款,目前借款餘額為380萬元,復於102年9月4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向羅東鎮農會抵押貸款,目前借款餘額為400萬元,惟今因前開借款均已到期且經債權人即羅東鎮農會通知辦理換約及借新還舊手續,是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阿番之最佳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阿番前經法院裁定宣告禁治產確定,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且上開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亦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是李阿番既經為禁治產宣告者,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李玉雲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宜蘭縣羅東鎮農會通知書等件在卷為證,本院亦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禁字第42號及102年度監宣字第98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茲審酌聲請人李玉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阿番之女及實際生活照顧者,本件聲請亦係向債權人羅東鎮農會辦理貸款債務之延期事宜,並非再借貸或增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負擔,是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不動產,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阿番之利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宜蘭縣│羅東鎮│十六份新││516│田│1572.78│全部│││││││││││├─┼───┼────┼────┼────┼────┼─┼────┼─────┤│2│宜蘭縣│羅東鎮│十六份新││562│田│871.50│全部│││││││││││├─┼───┼────┼────┼────┼────┼─┼────┼─────┤│3│宜蘭縣│羅東鎮│十六份新││582│田│1864.36│全部│││││││││││├─┼───┼────┼────┼────┼────┼─┼────┼─────┤│4│宜蘭縣│羅東鎮│十六份新││772│田│1917.53│全部│││││││││││├─┼───┼────┼────┼────┼────┼─┼────┼─────┤│5│宜蘭縣│羅東鎮│南昌││1118│建│152│全部│││││││││││└─┴───┴────┴────┴────┴────┴─┴────┴─────┘┌──┬──┬────┬──────┬──────┬───────┬─────┐│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號│號│││及房屋層數│(平方公尺)││├──┼──┼────┼──────┼──────┼───────┼─────┤│││宜蘭縣羅│宜蘭縣羅東鎮│鋼筋混凝土│一層:44.18│││││東鎮南昌│○○○路00號│加強磚造2層│二層:31.35│全部││1│534│段1118號││樓房│騎樓:73.22││││││││合計:148.75││└──┴──┴────┴──────┴──────┴───────┴─────┘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宜蘭縣│羅東鎮│十六份新││563│建│129.57│全部│││││││││││└─┴───┴────┴────┴────┴────┴─┴────┴─────┘┌──┬──┬────┬──────┬──────┬────────┬────┐│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號│號│││及房屋層數│(平方公尺)││├──┼──┼────┼──────┼──────┼────────┼────┤│││宜蘭縣羅│宜蘭縣羅東鎮│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1.25│全部││○○○鎮○○○○○路○○巷12│3層樓房│二層:61.25│││1│308│份新段56│號││三層:61.25│││││3號│││合計:183.75││││││││屋頂突出物:6.11││└──┴──┴────┴──────┴──────┴────────┴────┘附表三: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宜蘭縣│冬山鄉│ 北富 ││2594│田│349│全部│││││││││││├─┼───┼────┼────┼────┼────┼─┼────┼─────┤│2│宜蘭縣│冬山鄉│北富││2595│田│73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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