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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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簡文發
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宏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被告 藍楊小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訂103年9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八法庭再開辯論,兩造應遵期到庭。
三、原告主張被告曾委託原告簡文發之父 簡阿昌 出售被告土地並收取買賣價金直接清償被告之債權人,為擔保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乙情,原告應於7日陳報訴外人簡阿昌出售被告土地之地號、收取價金並清償被告之債權人相關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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