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5號抗告人 賴東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梅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10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在卷足憑,因未繳納抗告費用,本院分別於103年7月24日通知抗告人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並於103年8月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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