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5號上訴人 張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麗華 因本院106年重訴字第1445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反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反訴不另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瀞憶